編者按:
“五一”假期即将到來。黨員幹部在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的同時,還必須警惕節日“四風”問題,嚴防反彈回潮。節日“四風”中,違規吃喝占一定比例。筆者梳理《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的違紀行為中與吃喝有關的條款,以作警示。
《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中,直接涉及吃喝違紀行為的主要有第九十二條、第一百零三條、第一百零六條。
第九十二條:“接受、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、健身、娛樂等活動安排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”本條強調的是行為性質“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”,且程度達到“情節較重”以上。違紀主體為參與宴請的一般黨員;客體為職務行為廉潔性;違紀方式既包括接受宴請,也包括提供宴請;“宴請”既包括在公務交往中的宴請,也包括非公務交往中的宴請;宴請經費來源可能是自費,也可能是公款。典型的比如,接受私營企業主等管理服務對象宴請;上級領導部門工作人員接受有求于自己的下級宴請等。不論哪種宴請,都與執行公務有關,而且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造成影響。
第一百零三條:“違反有關規定組織、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、高消費娛樂、健身活動,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、消費卡(券)等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”本條強調的是對公款的管理使用。違紀主體為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;客體為公款管理使用規定;行為方式包括組織、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等;經費來源為公款。本條規定的行為可能存在于公務活動中,也可能假借公務活動之名,行“吃公款”之實,比如,虛列辦公用品、會議費等開支套取公款吃喝;假借研究工作為名吃喝;通過專項經費支付吃喝費用;将違規吃喝費用混入食堂正常開支等。本條與第九十二條都可能涉及違規公款吃喝,主要區别在于,本條規定強調的是“用公款支付”,而第九十二條強調的是“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”。
第一百零六條:“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,超标準、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。”本條是關于違規接待、大吃大喝行為的處分規定。違紀主體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;客體是複雜客體,包括國家和集體的财務管理制度、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、黨同人民群衆的密切聯系;經費來源為公款;主要表現為公務接待中陪餐人數超過要求、超過用餐标準、提供高檔菜肴或者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、在私人會所等高消費場所接待等。本條與第一百零三條都是違規公款吃喝,主要區别在于,本條規定的違紀行為都發生在公務活動中,接待“師出有名”,隻不過接待方式違規,而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違紀吃喝可以是假借公務活動之名,實際并不存在真實的公務活動。
實踐中,在判斷某一吃喝違紀行為具體适用哪個條款時,可以先看是否發生在真實的公務活動中,再看經費來源,同時結合違紀行為侵害的具體客體來綜合判斷,決定适用哪個條款。值得注意的是,有時也可能發生競合的情況,即一個違紀行為同時違反兩條及以上具體規定。比如,在公務接待中,某下級單位班子成員安排在私人會所宴請上級領導單位有關幹部,請求對方在考核評比中給予該下級單位關照,席間點了高檔菜肴及煙酒。這種情況下,下級單位班子成員以及上級領導單位有關幹部的行為,同時違反了第九十二條、第一百零三條、第一百零六條。根據《條例》總則部分第二十四條,“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(含兩個)條款的,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”,應适用第一百零三條給予處分。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